根據公安部令第61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11)、“教育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教發〔2007〕6号)等文件精神,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促進學校創一流建設和打造平安校園,特制定本規定。
1.實驗室使用的烘箱、箱式電阻爐(馬弗爐)、油浴設備等加熱設備,一般使用年限為12年,超期使用的,必須經嚴格的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應當報廢處理。
2.對于已不能繼續正常工作的加熱設備須作報廢處理,如果使用時間尚未到期限,但是損壞嚴重、無法修理的也應報廢。
3.用于化學相關類實驗的加熱設備嚴禁使用開放式電爐,應選用密封電爐、加熱套(碗、闆)、水浴鍋、油浴、砂浴設備等。
4.嚴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氣體鋼瓶和雜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電阻爐等加熱設備的附近,要保持實驗室通風。
5.各級單位和師生員工,必須提高實驗室安全意識,加強烘箱、箱式電阻爐(馬弗爐)和電爐等的使用與管理,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杜絕違規操作。
6.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