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4-11-10浏覽次數:2414

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


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02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财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财務司(局),各高等院校:

為了貫徹全國高教工作會議精神,适應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加強高等學校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逐步健全管理制度,現将《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在施行中總結經驗,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教育部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加強高等學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簡稱物品)的科學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積壓浪費、保證教學、科學研究、生産、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合理調配,節約使用的原則加強物品的管理。必須健全各級物資管理機構,并根據學校規模大小、物資類别,本着适當集中、方便領用的精神設置各類物品庫房。可以在校一級或校、系(廠)二級物資主管部門設立庫房。
第三條 物品的供應管理工作,應根據工作的特點和物品的不同性質,區别對待。對貴重、稀缺的物品應嚴格管理;對價值小數量大的一般物品,應簡化手續,達到既加強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必須建立嚴格的物品管理責任制度,對物品的計劃、購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負責,做到驗收嚴肅認真,進出手續清楚,帳卡記錄健全,定期核對檢查,經常保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配備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當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物品供應管理和會計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使他們能夠熟悉工作要求,改進服務态度,提高服務質量。物品供應管理幹部,應該力求穩定。必須調動時須與校物資部門商妥,并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該經常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勤儉節約、愛護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覺地管好、用好各項物品,反對一切鋪張浪費的行為。學校要開展對物品使用情況的檢查評比工作,對成績顯著的人員,應該表揚與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失職人員,應該根據情節輕重及本人對錯誤認識程度,給予适當的批評或處分。
第二章 物品的範圍、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品,包括教育、科學研究、生産、基本建設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産的物資。

材料:指金屬、非金屬的各種原材料、燃料、試劑等。

低值品:指凡不夠固定資産标準又不屬于材料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

第七條 物品一級分類(目錄附後),學校不能随便變更。二級和二級以下的分類,學校可以結合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庫存物品的記帳價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計劃及購置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工作任務,庫存物品的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資料,并結合當年基本建設投資和經費的可能與庫存情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各系(廠)及行政單位分類編制統配部管和進口物品的年度購置計劃。由主管部門會同校有關業務部門彙審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學校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和财務計劃,提請主管校(院)長批準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根據國家物資供應渠道組織訂貨。基本建設所需的材料申請計劃,按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标編報。

三類物資可根據市場貨源情況與工作需要,編制較短期的物品購置計劃,編審程序由學校自行規定。

第十條 采購物品應按照批準的計劃由專職采購人員進行。采購工作原則上由校一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辦理。急需的零星、專用物品在校一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指導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單位負責購置,做到及時采購,保證供應。
第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必須及時認真組織驗收,辦理入庫手續。對貴重、稀缺和進口物品,使用單位應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協助保管人員進行驗收。

驗收時必須注意質量的檢查。驗收中發現問題應即根據有關規定向供貨或運輸單位提出,及時辦理退、換或賠補手續。

第四章 庫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該本着實事求是、嚴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庫存物品定額儲備制度。儲備定額應經校(院)長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注意改善庫房條件,在可能條件下逐步配備必要的量測、檢驗儀器和工具,加強對物品的質量管理,嚴防損壞、變質、丢失。

庫房物品的保管應該科學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開,帳物對号,便于收發和檢查,對貴重稀缺物品應加強集中保管,精确計量和記載,并應定期進行查對。

第十四條 物品的領發制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别對待。領料計劃應根據實際需要,認真核算,計劃外臨時需要可臨時申請審批。對貴重稀缺物品的領用應從嚴審批。一般物品的領用,盡力簡化審批手續。領用低值品應盡可能以壞換新。倉庫要做到物品領用方便、保證急需,并逐步實現送貨上門。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多餘不用的物品,應辦理退庫手續。退回倉庫前必要時應經質量鑒定。校、系庫房對使用單位無法利用的殘次、廢舊物品和包裝材料應按具體情況組織回收,盡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變價出售和調劑處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一般不設庫房,為了保證日常消耗和維修需要,對常用的和專用的物品可限量備用。

備用物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貴重、稀缺和民用性強的物品應設明細帳或領用登記簿,加強管理。在用易耗品應設立登記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損耗後,及時辦理手續,給予補充。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在用物品應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學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結果報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及時調整留用量和有關帳簿記錄。
第六章 危險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物品,必須指定工作認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加強管理。要經常對提運、使用和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與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和提運應嚴格遵照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危險物品的保管應按照有關儲存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立專庫,分類存放,并應建立經常的安全檢查制度,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對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加強集中保管,精确計量和記載,嚴加保衛,注意存放安全,學校保衛部門應經常予以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 危險物品的領用必須專人審批,限量發放。對劇毒物品的使用過程應予嚴格控制和監督,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危險物品的空容器、變質料、廢液渣滓應予妥善處理,嚴禁随意抛棄。
第七章 帳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物品帳卡的設置,應按适當集中掌握、分級負責管理的要求,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并做到口徑一緻,以便查對和分析研究。

各部門設帳卡要求如下:

1.校級财務部門應按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規定的有關科目分别設置總帳,并按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一級分類目錄設置一級分類分戶帳,對各類物品的增減變化進行金額記錄。

2.校級物資主管部門應設置與财務部門對口的一級分類帳進行金額記錄,并設置二級分類分戶帳,進行有數量有金額的記錄。

系級物資主管部門應設置與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對口的二級分類帳。

3.各級庫房都應設置有品名、數量、單價的物品明細帳(卡),按照品種,規格型号,質量級别,對庫存各類物品根據有關憑證及時進行增減記錄。

4.基建材料的帳目設置及帳務處理,根據基本建設簡易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物品帳卡和收支單據,應由學校統一規定。一切單據都必須有負責人、制單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如驗收人、發料人)的簽單。帳(卡)及憑證單據必須妥為保管,不得任意塗改。帳(卡)銷毀應按财政部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帳務處理的手續如下:

1.保管和記帳的人員在接收和開始使用帳(卡)時,要在啟用頁上簽字注明開始日期;帳(卡)交接必須嚴格,要由經手人和監交人簽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購入和調入的物品,由經手人分别填寫入庫單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後,向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财務部門報帳。

3.使用單位領、退物品,應分别填寫領料單或退料單。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應将庫房物品的進出數量和金額,按月填報校級物資主管部門,由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審查彙總後轉報财務部門(隻報金額)。

4.報損、報廢、調出校外物品,須報送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财務部門處理有關帳戶。調撥校外的物資,統一由學校财務部門辦理收款,作自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

5.各級庫房應經常對有變動的物品進行抽點,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盤盈盤虧須報經校(院)長批準,經财務部門簽證後才能調整有關帳(卡)。

6.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庫房核對帳、物情況,校級物資主管部門每年應與财務部門至少對帳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附屬單位的物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獨立進行經濟核算的生産單位,應參照有關企業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為校外單位來料加工、試驗或修理的物品,應作為外單位寄存物資處理,單獨設帳記錄,及時結算清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各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訂各項有關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原教育部和财政部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頒發的《教育部所屬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作廢。

  附件:


物品一級分類目錄
材料一級分類目錄
一、黑色金屬;
二、有色金屬、稀有金屬;
三、煤炭及石油産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試劑;
七、建築材料。
易耗品一級分類目錄
一、玻璃儀器及器皿;
二、各種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實驗用小動物;
四、勞動保護用品;
五、三類物資。
低值品的一級分類目錄
一、低值儀器、儀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藝、體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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