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6-09浏覽次數:165

(教技[2005]3号,2005年7月26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環保局,教育部屬各高等學校:
      随着高等教育的發展和高校科技創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實驗室的科研教學活動更加頻繁,實驗室廢氣、廢液、固體廢棄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問題日漸凸現,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為規範和加強高校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實驗室廢物污染危害環境,維護環境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建立和諧型社會,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對高校實驗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配合,将高校實驗室、試驗場等排污納入環境監督管理範圍,做到部署具體,措施到位,監管有效。

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高校實驗室排污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在地高校實驗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實驗過程中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噪聲、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支持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實驗技術和方法的研究、開發以及示範和推廣工作。

三、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高校實驗室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危險廢物污染監控與處置制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制度、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制度等,要全面做到穩定達标排放,有效防治高校實驗室排污對環境和公衆安全的影響,協同促進高等教育和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各高校應切實履行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實驗室排污管理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相關科研人員、研究生的環保教育和培訓工作,把環境保護工作、尤其是實驗室排污管理納入學校日常工作計劃,将實驗室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實驗室應定期登記和彙總本實驗室各類試劑采購的種類和數量,存檔、備查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驗室科研教學活動中産生和排放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物,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申報登記、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把廢氣、廢液、廢渣和廢棄化學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廢氣、廢液、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頻繁、超出排放标準的實驗室,應安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态并達标排放。不能自行處理的廢棄物,必須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的暫存、交換、運送和處置,應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接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器皿、包裝物等,必須完全消除危害後,才能改為他用或廢棄。對使用性質調整、改變或廢棄的實驗室、試驗場等,應在徹底消除污染隐患後,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禁止将廢棄藥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場地、建築物、設備、器皿等轉移給不具備污染治理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禁止丢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液等。

五、提倡實驗室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試劑,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試劑;采用試劑利用率高、污染物産生量少的實驗方法和設備;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須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類收集和處理,以降低其危險性。鼓勵高校實驗室之間建立信息共享、試劑交換機制,盡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試劑庫存發生污染的危險。

六、提倡各高校,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規定,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學校和實驗室環境管理水平。

七、有污染物排放的實驗室、試驗場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報告機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設備,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八、對實驗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實驗室,根據情節輕重,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學校及其相關實驗室進行處理并通報;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處罰,并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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