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省政府45号令)
發布時間: 2012-03-13 浏覽次數: 699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45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八年九月二日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适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确或者來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學、生産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學研究、生産、應用等活動及其管理與監督,适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當協調統一,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于市場規範,促進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産和應用。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标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實驗動物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許可證制度。
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産品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标準;國家尚未制定标準的,執行行業标準;國家、行業均未制定标準的,執行地方标準。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使用許可證。
第七條 對在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及人員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
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使其達到崗位要求,并組織實驗動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實驗動物學及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并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及時調整調離不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設施設計和建設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實驗動物法規與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三章 生産與經營
 
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保種、繁育、生産、供應、運輸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産許可證許可範圍,生産供應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生産環境設施應當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标準要求。
不同等級、不同品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标準,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器具、墊料等用品。
第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國内、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标準的繁育方法。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
鼓勵和支持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的質量标準,定期進行質量檢測。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确的記錄。
第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供應或者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時,應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應當标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産品的确切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測情況、購買單位名稱、出售日期、許可證編号等内容,由出售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轉運工具、墊料、飼料和籠器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标準要求。不同品種、品系、性别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進口和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應 用
 
第十九條 利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進行科研和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第二十條 動物實驗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等級标準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器具、墊料,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進行動物實驗應當根據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标準的實驗動物,并及時作準确、規範的記錄。
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幹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實驗間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以及利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進行科研和實驗,應當将應用合格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内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評獎,生産的産品不得出售。
第二十三條 應用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以及将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轉作種用動物時,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并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外提供動物實驗服務的單位,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協議,明确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生物安全與動物防疫
 
第二十五條 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動物實驗,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
第二十九條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進行隔離、消毒等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如系人畜共患疾病,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嚴格的醫學觀察。如屬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屍體及廢棄物等,應當按照實驗動物技術規範,嚴格消毒、封閉包裝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章 科普與動物福利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驗動物科普工作規劃,推廣普及實驗動物科學知識。
第三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和支持實驗動物從業人員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其結合本職工作進行科普宣傳;有條件的,應當向公衆開放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和提供咨詢。
第三十三條 動物實驗應當遵循替代、減少和優化的原則進行實驗設計,合理确定實驗動物用量。
第三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管理和實驗動物倫理組織,在開展實驗動物項目時,應當制定科學、合理、可行的實驗方案。
第三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善待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虐待實驗動物。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進行現場檢查核驗。
第三十七條 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使用許可證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八條 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換領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審核辦理。
第三十九條 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設施條件的檢測。檢測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标準、方法和規程,檢測報告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
第四十條 政府投入建設并領取使用許可證的實驗動物設施,應當有條件的對外開放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實驗動物生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聘請實驗動物質量監督員,協助其對實驗動物生産、應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受理群衆舉報,及時查處實驗動物生産、應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産與應用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通過媒體、網絡等形式公布實驗動物生産、應用、管理等方面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開展實驗動物方面的交流合作、繼續教育、信息傳播、技術咨詢等中介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産、使用許可證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産、應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予以通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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