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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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國科發财字〔2006〕398号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适應科技發展的需要,貫徹落實《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号,1988),進一步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我們在深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

                                 科學技術部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實驗動物管理工作質量和水平,維護動物福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适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善待實驗動物,是指在飼養管理和使用實驗動物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實驗動物免遭不必要的傷害、饑渴、不适、驚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證動物能夠實現自然行為,受到良好的管理與照料,為其提供清潔、舒适的生活環境,提供充足的、保證健康的食物、飲水,避免或減輕疼痛和痛苦等。
第三條 本意見适用于以實驗動物為工作對象的各類組織與個人。
第四條 各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負責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實驗動物生産單位及使用單位應設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實驗動物道德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等)。其主要任務是保證本單位實驗動物設施、環境符合善待實驗動物的要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得到必要的培訓和學習,動物實驗實施方案設計合理,規章制度齊全并能有效實施,并協調本單位實驗動物的應用者之間盡可能合理地使用動物以減少實驗動物的使用數量。
第六條 善待實驗動物包括倡導“減少、替代、優化”的 “3R”原則,科學、合理、人道地使用實驗動物。
 
第二章 飼養管理過程中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
第七條 實驗動物生産、經營單位應為實驗動物提供清潔、舒适、安全的生活環境。飼養室的内環境指标不得低于國家标準。
第八條 實驗動物籠具、墊料質量應符合國家标準。籠具應定期清洗、消毒;墊料應滅菌、除塵,定期更換,保持清潔、幹爽。
第九條 各類動物所占籠具最小面積應符合國家标準,保證籠具内每隻動物都能實現自然行為,包括:轉身、站立、伸腿、躺卧、舔梳等。籠具内應放置供實驗動物活動和嬉戲的物品。
孕、産期實驗動物所占用籠具面積,至少應達到該種動物所占籠具最小面積的110%以上。
第十條 對于非人靈長類實驗動物及犬、豬等天性喜愛運動的實驗動物,種用動物應設有運動場地并定時遛放。運動場地内應放置适于該種動物玩耍的物品。
第十一條 飼養人員不得戲弄或虐待實驗動物。在抓取動物時,應方法得當,态度溫和,動作輕柔,避免引起動物的不安、驚恐、疼痛和損傷。在日常管理中,應定期對動物進行觀察,若發現動物行為異常,應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二條 飼養人員應根據動物食性和營養需要,給予動物足夠的飼料和清潔的飲水。其營養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須符合國家标準。
應充分滿足實驗動物妊娠期、哺乳期、術後恢複期對營養的需要。
對實驗動物飲食、飲水進行限制時,必須有充分的實驗和工作理由,并報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實驗動物道德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等)批準。
第十三條 實驗犬、豬分娩時,宜有獸醫或經過培訓的飼養人員進行監護,防止發生意外。對出生後不能自理的幼仔,應采取人工喂乳、護理等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應用過程中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應用過程中,應将動物的驚恐和疼痛減少到最低程度。實驗現場避免無關人員進入。
在符合科學原則的條件下,應積極開展實驗動物替代方法的研究與應用。
第十五條 在對實驗動物進行手術、解剖或器官移植時,必須進行有效麻醉。術後恢複期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鎮痛和有針對性的護理及飲食調理。
第十六條 保定實驗動物時,應遵循“溫和保定,善良撫慰,減少痛苦和應激反應”的原則。保定器具應結構合理、規格适宜、堅固耐用、環保衛生、便于操作。在不影響實驗的前提下,對動物身體的強制性限制宜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條 處死實驗動物時,須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安死術。處死現場,不宜有其他動物在場。确認動物死亡後,方可妥善處置屍體。
第十八條 在不影響實驗結果判定的情況下,應選擇“仁慈終點”,避免延長動物承受痛苦的時間。
第十九條 靈長類實驗動物的使用僅限于非用靈長類動物不可的實驗。除非因傷病不能治愈而備受煎熬者,猿類靈長類動物原則上不予處死,實驗結束後單獨飼養,直至自然死亡。
 
第四章 運輸過程中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的國内運輸應遵循國家有關活體動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國際運輸應遵循相關規定,運輸包裝應符合IATA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運輸應遵循的規則
1. 通過最直接的途徑本着安全、舒适、衛生的原則盡快完成。
2. 運輸實驗動物,應把動物放在合适的籠具裡,籠具應能防止動物逃逸或其它動物進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襲和污染。
3. 運輸過程中,能保證動物自由呼吸,必要時應提供通風設備。
4. 實驗動物不應與感染性微生物、害蟲及可能傷害動物的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
5. 患有傷病或臨産的懷孕動物,不宜長途運輸,必須運輸的,應有監護和照料。
6. 運輸時間較長的,途中應為實驗動物提供必要的飲食和飲用水,避免實驗動物過度饑渴。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注意的事項
1. 在裝、卸過程中,實驗動物應最後裝上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時,應最先離開運輸工具。
2. 地面或水陸運送實驗動物,應有人負責照料;空運實驗動物,發運方應将飛機航班号、到港時間等相關信息及時通知接收方,接收方接收後應盡快運送到最終目的地。
3. 高溫、高熱、雨雪和寒冷等惡劣天氣運輸實驗動物時,應對實驗動物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 地面運送實驗動物應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專用運輸車應配置維持實驗動物正常呼吸和生活的裝置及防震設備。
5. 運輸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了解和掌握有關實驗動物方面的知識。
 
第五章 善待實驗動物的相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産、經營和使用實驗動物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研究的科研項目,應制定科學、合理、可行的實施方案。該方案經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實驗動物道德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等)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動物實驗應有益于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有益于教學及人才培養;有益于保護或改善人類及動物的健康及福利或有其他科學價值。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證相關人員了解善待實驗動物的知識和要求,正确掌握相關技術。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虐待實驗動物。情節較輕者,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或屢教不改者,應離開實驗動物工作崗位;因管理不妥屢次發生虐待實驗動物事件的單位,将吊銷單位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1. 非實驗需要,挑逗、激怒、毆打、電擊或用有刺激性食品、化學藥品、毒品傷害實驗動物的;
2. 非實驗需要,故意損害實驗動物器官的;
3. 玩忽職守,緻使實驗動物設施内環境惡化,給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傷害、痛苦或死亡的;
4. 進行解剖、手術或器官移植時,不按規定對實驗動物采取麻醉或其他鎮痛措施的;
5. 處死實驗動物不使用安死術的;
6. 在動物運輸過程中,違反本意見規定,給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傷害或大量死亡的;
7. 其它有違善待實驗動物基本原則或違反本意見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術語
1.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确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産、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2.“3R”(減少、替代、優化)原則:
減少(Reduction):是指如果某一研究方案中必須使用實驗動物,同時又沒有可行的替代方法,則應把使用動物的數量降低到實現科研目的所需的最小量。
替代(Replacement):是指使用低等級動物代替高等級動物,或不使用活着的脊椎動物進行實驗,而采用其它方法達到與動物實驗相同的目的。
優化(Refinement):是指通過改善動物設施、飼養管理和實驗條件,精選實驗動物、技術路線和實驗手段,優化實驗操作技術,盡量減少實驗過程對動物機體的損傷,減輕動物遭受的痛苦和應激反應,使動物實驗得出科學的結果。
3.保定:為使動物實驗或其它操作順利進行而采取适當的方法或設備限制動物的行動,實施這種方法的過程叫保定。
4.安死術:是指用公衆認可的、以人道的方法處死動物的技術。其含義是使動物在沒有驚恐和痛苦的狀态下安靜地、無痛苦地死亡。
5.仁慈終點:是指動物實驗過程中,選擇動物表現疼痛和壓抑的較早階段為實驗的終點。
第二十九條 本意見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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